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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: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、完整的说明,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。但在具体的专利实践中,尤其是在针对一个产品发明创造进行具体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时,撰写人员关于"能够实现"的认知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。本文中针对上述问题,从具体案例展开讨论和分析,并结合专利实践以及中国专利法及审査指南中的相关规定,对"结构清楚是否等同于能够实现"的课题进行探讨。(本文共计4页)